沈阳师范大学2024年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作者: 来源:管理学院 发表时间:2023-10-07 浏览: 493 次
公共管理硕士(MPA)是为适应社会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而设立的,其培养目标是为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管理人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于2007年获批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授予权。2019年公共管理学科成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2019年成为全国师范类高等院校MPA教育联盟理事单位。2018年开始与日本城西国际大学的管理学部联合培养管理学博士研究生,现已招收9名博士研究生,同时有7位教师获聘该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学院现有教职工43人,拥有教授8人,拥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拥有国外学习经历的教师占20%。学院教师的科研水平强。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大量学术论文被SCI、EI、ISTP等检索;主持和完成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余项,3项案例被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公共管理学科教指委收纳进入案例库,获得省政府奖10余项;荣获全国高校就业创业金课1门,辽宁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辽宁省教学名师1名,辽宁省一流本科课程2门,辽宁省大学资源共享课2门,辽宁省高校教师教学大赛一、二等奖2人次;获得全国挑战杯大赛国家级奖项2项、专业类竞赛国家级奖项4项、省级特等奖4项,省级其他奖项20余项。
获奖证书
学术活动
实践活动
沈阳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自2008年开始招生以来,从贯彻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紧密围绕“转变教育观念,探究教育规律,创新管理体制,改革培养模式,优化师资队伍,完善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积极研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探索出了一条“凝练方向,规范管理,注重实践,保证质量”的成功经验。管理学院还积极组织MPA学生参加案例大赛、提案大赛及学术和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实践经验。在2019年参加首届东北地区MPA学生提案大赛时获得了一等奖一组、二等奖一组、三等奖两组的好成绩。定期组织MPA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如篮球赛、羽毛球赛等。2024年管理学院继续向社会招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我校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学制、学习方式及学费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2024年我校招收研究生类型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代码:125200。
2.学习年限:学制3年,学习年限3—6年。
3.学习方式:每周六、周日上课(寒暑假和法定假日休息)。
4.学费为3.6万元, 1.2万元/年。
三、方向设置
1.政府管理与改革;2.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
四、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9月24日-9月27日为预报名阶段;10月8日-10月25日为正式报名阶段,两个阶段报名同样有效。每天9:00-22:00(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有效网报及缴费成功且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即可获得考位(招生单位不准考的考生除外)。
(二)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逾期不再补办。
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五、考试科目、时间及地点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为全国联考笔试,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一)初试
初试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科目: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
(二)复试
时间、地点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在复试前(一般在3月下旬或是4月初)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六、联系方式
1.联系方式:
管理学院:李岩老师 024-86592418
2.通信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