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作者: 来源:管理学院 发表时间:2026-05-17 浏览: 10 次
本办法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基础,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条例的补充说明: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全面提升思想政治素养、专业实践能力和科学创新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动态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反映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实践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核心素养,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精准指导。
第四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系统性评估,是发展党员、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监测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德育评价、学业评价、发展性评价三个方面,各方面所占比例为20%、65%、15%。
综合素质评价总分=德育评价分×20%+学业评价分×65%+发展性评价分×15% |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评价单元实施。
第三章 德育评价
第七条 德育评价主要对参评学年学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科研诚信和组织纪律观念进行评价,由基础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满分为6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德育评价分=基础分+加分-扣分 |
第八条 德育评价基础分主要从政治立场与家国情怀、个人品德与文明风尚、奉献精神与团队意识、学业态度与学术道德、遵纪守法与行为规范五个维度进行考核。
(一)政治立场与家国情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学习党的理论,参与相关实践;胸怀家国,维护国家利益,顾全大局。
(二)个人品德与文明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诚信原则。公共场所举止文明,抵制不道德行为;弘扬传统美德,待人真诚,人际关系和谐。
(三)奉献精神与团队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与劳动实践;关心集体,主动为班级、学院和学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四)学业态度与学术道德。刻苦钻研,目标明确,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方法科学,富有创新精神;严守教学秩序,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遵纪守法与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不良信息;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卫生、和谐的宿舍环境。
第九条 德育评价加分包括荣誉称号加分、社会工作情况加分及突出表现加分。
(一)荣誉称号按表1标准加分。
表1荣誉称号加分标准(单位:分)
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个人荣誉称号 | 10 | 8 | 6 | 4 | |
集体荣誉称号 | 主要负责人 | 10 | 8 | 6 | 4 |
骨干成员 | 8 | 6 | 4 | 3 | |
其他成员 | 5 | 4 | 3 | 2 | |
说明:
1.个人荣誉称号指在参评学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综合类荣誉称号和参加单项活动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如在同一评选或活动中,获评两个及以上荣誉称号只按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加分;
2.集体荣誉称号指所在组织(团队)在参评学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先进集体、优秀团队等荣誉称号,如在同一评选或活动中,获评两个及以上荣誉称号只按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加分;
3.各县区授予的荣誉称号参照校级加分,限加1项;
4.各学院自行授予的荣誉称号、各学生组织和社团内部自评的荣誉称号不加分;
5.主要负责人、骨干成员、其他成员认定范围由学院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二)社会工作情况按表2标准加分。
表2社会工作情况加分标准(单位:分)
社会工作 | 加分 |
校团委兼职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 | 10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 8 |
校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6 |
校团委专项工作部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负责人、社团正职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 | 5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负责人、院学生会及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负责人、院团委专项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社团副职负责人 | 4 |
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班级正职负责人 | |
院学生会及院级学生组织、院团委专项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团支部、班级副职负责人 | 3 |
校学生会及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院学生会及院级学生组织、校院团委各部门成员、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生活区楼长、层长、寝室长 | 2 |
社团各部门成员 | 1 |
说明:
1.社会工作指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备案并指导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职务;
2.社会工作加分,原则上须在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职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因工作需要任职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减半加分,一年内职务调整,根据调整情况,按照调整前后职务对应分值平均数加分,如同时兼任多个学生组织成员,按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突出表现按表3标准加分。
表3突出表现加分标准(单位:分)
突出表现 | 表彰或通报表扬等级 | 加分 |
突出事迹 | 国家 | 10 |
省 | 6 | |
市 | 4 | |
校 | 3 | |
院 | 1 | |
突出贡献 | 校 | 2 |
院 | 1 |
说明:
1.突出事迹指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抢救伤残、拾金不昧、疫情防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国家省市以及校院表彰或通报表扬。同一事迹多次被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最高级别对应加分,不累计加分;
2.突出贡献指能够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院做出重要贡献,按类别分别由学校及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每年认定一次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条 德育评价扣分依据日常行为记录,按照表4扣分。
表4德育评价扣分标准(单位:分)
扣分内容 | 扣分(按每人每次计) |
受到记过处分 | 10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 8 |
受到警告处分 | 6 |
受到校院通报批评 | 4 |
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班团会 | |
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公益劳动和其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 | |
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或有害言论,对校园安全稳定与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 |
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 2 |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尚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行为 | 1 |
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德育基础分全部扣除:
1.违反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安全与利益的活动,或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错误;
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3.严重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散布不实信息或有害言论,对校园安全稳定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4.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及活动,严重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业评价
第十一条 学业评价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由学分加权平均分、科学创新加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10分。其中,学分加权平均分满分为100分,科学创新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学业评价分=学分加权平均分+科学创新加分 |
第十二条 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以参评学年所修的必修科目及专业选修科目考试成绩(以第一次正考成绩为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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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学创新按照表5标准加分。
表5科学创新加分标准(单位:分)
期刊论文 | |||
项目 | 第一作者 | 骨干成员 | 其他成员 |
核心期刊 | 10 | 5 | 2 |
其他期刊 | 6 | 3 | 0.5 |
国家专利 | |||
项目 | 第一发明人 | 骨干成员 | 其他成员 |
发明专利 | 10 | 5 | 2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6 | 3 | 0.5 |
科研立项(结题) | |||
项目 | 主持人 | 骨干成员 | 其他成员 |
国家级 | 10 | 5 | 2 |
省级 | 8 | 4 | 1 |
市级 | 6 | 3 | 0.5 |
校级 | 4 | 2 | 0 |
创新创业项目(结题) | |||
项目 | 主持人 | 骨干成员 | 其他成员 |
国家级 | 6 | 3 | 1 |
省级 | 4 | 2 | 0.5 |
市级 | 3 | 1.5 | 0 |
校级 | 2 | 1 | 0 |
专业(学科)竞赛 | |||
项目 | 第一参与人 | 骨干成员 | 其他成员 |
奖项等级 | (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奖项 | (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奖项 | (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奖项 |
国家级 | 10/9/8/6 | 6/4/3/2 | 5/3/2/1 |
省级 | 8/6/4/2 | 5/3/2/1 | 4/3/1/0.5 |
市级 | 6/4/3/1 | 4/2/1/0.5 | 3/1/0.5/0 |
校级 | 4/2/1/0.5 | 2/1/0.5/0 | 1/0.5/0/0 |
说明:
1.科学创新加分项目权属单位须为沈阳师范大学,认定范围在公共管理学院科学创新加分补充说明中确定;
2.发表论文版面一般不少于两个版面且字数不少于3500字,同时须满足检索要求,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不累计加分;发表论文通讯作者为本科生,按第一作者加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教师,第二作者为本科生的,按第一作者加分;
3.论文、专利、科研立项成果、创新创业项目成果等应与所学专业相关,其他则减半加分;论文、专利、科研立项成果、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在各级评选展示中获奖,按国家、省(市)、学校三个等级,追加1.5分、1分、0.5分;
4.专业(学科)竞赛中的国家级竞赛指由学校、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竞赛;校级竞赛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本级竞赛和上述竞赛校内选拔赛等;专业(学科)竞赛中,同一作品获奖只加最高级,不累计加分;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赛制中获奖,在表5加分标准基础上,再分别追加2分、1.5分、1分;
5.骨干成员、其他成员由学院认定,其中骨干成员一般不多于3人。
6.学生参加的科研立项(结题),需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对科研立项的正规性、专业相关性、重要性进行评估,全额、减半加分或不加分。非主持人参与立项每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三项。
7.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项目(结题),需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正规性、专业相关性、重要性进行评估,全额、减半加分或不加分。非主持人参与立项每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三项。
8.学生参加的各类专业(学科)竞赛,需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对竞赛正规性、专业相关性、重要性进行评估,全额、减半加分或不加分。非第一参与人参与项目每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三项。
第五章 发展性评价
第十四条 发展性评价主要评估学生在艺术与审美素养、体育与身心健康、社会实践与综合能力三个方面的表现,由基础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满分为5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0分。
发展性评价分=基础分+加分-扣分
第十五条 发展性评价基础分,主要从学生在体育与身心健康、艺术与审美素养、社会实践与综合能力三个方面考核。
(一)体育与身心健康。体育课程达标,参评学年至少参与1项校级或院级组织的体育活动,至少参与1项校级或院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艺术与审美素养。参与艺术类选修课程或参评学年至少参与1次校级或院级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
(三)社会实践与综合能力。参评学年至少参与1次社会实践(含劳动教育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至少参与1次学术或文化类社团活动。
第十六条 发展性评价加分,包括体育竞赛加分、文艺比赛展演加分、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加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及其他活动加分。
(一)体育竞赛按照表6标准加分。
表6体育竞赛加分标准(单位:分)
级别 | 破纪录 (与名次加分叠加)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参加者 |
国际 | 25 | 40 | 34 | 31 | 28 | 25 | 22 | 18 | 12 | 8 |
国家 | 20 | 30 | 24 | 21 | 18 | 15 | 12 | 9 | 6 | 4 |
省级 | 15 | 20 | 16 | 14 | 12 | 10 | 8 | 6 | 4 | 2 |
校级 | 10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一 | 5 | 4 | 3 | 2 | 一 | ||||
说明:
1.在参加体育竞赛中,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取得名次,对应名次加分,同一比赛只加最高级,不累计加分;
2.参加学校运动队连续训练满一年者加2分,连续训练满一学期者加1分;
3.体育专业学生参赛获奖可根据所在学院实施细则,按学业评价中专业(学科)类竞赛加分。
(二)文艺比赛、展演按照表7标准加分。
表7文艺比赛、展演加分(单位: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奖项 |
国家级 | 30 | 24 | 18 | 4 |
省(部)级 | 20 | 16 | 12 | 3 |
市级 | 15 | 10 | 8 | 2 |
校级 | 10 | 8 | 6 | 1 |
院级 | 5 | 4 | 3 | — |
说明:
1.文艺比赛、展演是指由学校组织参加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举办的文艺类比赛或艺术展演活动;
2.团队参赛,负责人或排名第一位成员按对应等级加分,其他参与者按照第一位成员对应等级的加分分值,共享加分额度,根据实际贡献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学院在实施细则中确定。如果不区分排名,全体成员按对应等级加分;
3.在校内外以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身份举办并在学校备案的个人展览或演出(非商业),参照校级一等奖加10分,每年限加2次;
4.参加艺术团(队)连续训练满一年者加2分,连续训练满一学期者加1分;
5.艺术专业学生参赛获奖可根据所在学院实施细则,按学业评价中专业(学科)类竞赛加分。
(三)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按照表8标准加分。
表8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加分标准(单位:分)
级别 | 每篇(部) |
中央级媒体 | 10 |
省级媒体 | 5 |
市县(区)级媒体 | 2 |
说明:
1.中央媒体指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主管或主办,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涵盖纸质、网络、音视频等形态的媒体主平台(其子平台可降一级加分)。省级媒体是指如《辽宁日报》《辽宁卫视》等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管的新闻媒体;市级及以下媒体是指如市晚报、区电视台等由市县(区)级党委或政府主管的新闻媒体;
2.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作品完成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作者为本科生,共同创作完成作品,仅第一作者加分;
3.作品要求首发且独立成篇,转载不计分。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按照表9标准加分。
表9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标准(单位:分)
级别
优秀项目
优秀调研报告
国家级
30
30
省级
20
20
市级
15
15
校级
10
10
说明:
1.优秀项目、优秀调研报告等其他类别社会实践项目的负责人按对应标准加分,其他参与者按照项目负责人对应等级的加分分值,共享加分额度,根据实际贡献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学院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2.志愿服务指在校内外各类会议活动、文艺演出、国际交流、管理服务中承担礼仪工作、比赛裁判、语言翻译、交通指引等志愿服务工作,每次加1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0分;
3.在校内外场馆担任讲解员或公益志愿者,每次加1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5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每次加5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其他活动按照表10标准加分。
表10其他活动加分(单位: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奖项
国家级
30
24
18
4
省(部)级
20
16
12
3
市级
15
10
8
2
校级
10
8
6
1
院级
5
4
3
一
说明:
1.其他活动泛指表6—表9中没有涵盖的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其他有益身心的活动,如:征文、辩论赛、网络作品征集等校园文化活动;
2.团队参赛,负责人或排名第一位按对应等级加分,其他参与者按照负责人或排名第一位对应等级的加分分值,共享加分额度,根据实际贡献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学院在实施细则中确定;如果不区分排名,全体成员按对应等级加分。
第十七条 发展性评价扣分
表11发展性评价扣分标准(单位:分)
扣分内容
扣分(按每人每次计算)
参评学年未参加校级或院级组织的体育活动
10
参评学年未参加校级或院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10
参评学年未参加社会实践(含劳动教育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
10
参评学年未参与文化艺术活动且未参与艺术类选修课程
10
参评学年未经批准不参加体质测试
10
参评学年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的要求统一参加的各项活动
2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会学术部、各班级学习委员,以及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秋季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参评学年”是指评价前一年的9月1日至评价当年的8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证书可作为加分佐证材料,因主办方发放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证书发放延迟的,应计入下一学年评价。毕业年级如出现前述情况,可凭主办方公示结果作为加分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个人自评、班级初评、年级复核、学院审批、学校监督等程序开展。
(一)个人自评。学生应依据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对加分项目须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班级初评小组。
(二)班级初评。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及班级民主推选的3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初评小组。负责审核学生自评材料、确定各项分数、计算综合评价成绩,形成初评结果后向全班公布,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年级复核。
(三)年级复核。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班长为代表的年级复核工作组,对班级初评中成绩计算准确性、加分项目合规性、材料证明完备性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院审批。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评价结果,审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监督。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各单位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核查,核查通过后,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最终结果形成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年度台账,作为发展党员、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各级评价组织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操作程序。
(二)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级本科生起施行。2024级及以前年级本科生仍适用《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4年修订)》,至2024级学生完成基本学制后自动废止,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学生不纳入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到同年级学习,其在原专业已获得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继续有效,直接转入新专业使用,无需重新评定。转专业到下一年级学习,其该学年综合素质评价须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其现实表现,重新进行评定,原成绩不再延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